延企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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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咨询服务中心的批复信息来源: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发布时间:2024-01-15
你平台《关于成立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咨询服务中心的申请》(延市企平发〔2023)1号〕收悉。经中心实地调研,会议研究,同意成立“延安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策咨询服务中心”,希望加强对“政策咨询服务中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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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推荐2024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公示信息来源: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 | 发布时间:2024-01-15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24年文化和旅游部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的通知》(办科教发〔2023〕194号)文件要求,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了社科研究项目申报及专家评审工作。经评审,拟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陕甘宁不可移动革命文物遗产的数字赋能创新发展路径研究》等8个项目,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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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5项行业标准和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 发布时间:2024-01-15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防静电周转器具通用规范》等5项行业标准和《静电控制参数实时监控系统通用规范》1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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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提升优秀案例名单的通知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13根据《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提升优秀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管函〔2023〕723号),经企业申报、各地通信管理局推荐和初评、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了2023年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提升优秀案例名单,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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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推进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提升的通知信息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4-01-11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省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工作部署,为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供专业化、优质化的融资融智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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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3年度省科学技术奖通过专业会议评审通用项目的公告信息来源: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成果转化处 | 发布时间:2024-01-112023年度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专业会议评审工作已结束,现将通过评审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共278个通用项目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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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的通告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 发布时间:2024-01-1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申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3〕273号),经地方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环节,我部遴选出60个2023年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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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名单的通知信息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 | 发布时间:2024-01-1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3〕243号)要求,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环节,确定了184个2023年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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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示范城市、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的通知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 发布时间:2024-01-11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开展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评定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3〕582号)要求,经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北京市丰台区等1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名单见附件1),北京市昌平区等38个城市(城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江苏省宜兴市等30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县(名单见附件3),河北省迁安市等97个县(市、区)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名单见附件4),试点示范时限自2024年1月至2026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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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公示公告信息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1-11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凡2023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均应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